第396章 同命不同价(2 / 2)
除了这些外朱以海仍强调首级军功赏赐。
大明向来注重首功制洪武年间沿海出现倭乱朱元璋给出的军功赏赐标准是凡总旗军士弓兵生擒一人者赏银十两斩首一级八两民人生擒贼一人银十二两斩首一级十两。
后来朱棣时期连连出征漠北更注重首功他拟定的军中赏罚号令明确规定哨马生擒一贼赏银三十两。斩获首级一颗赏银二十两。
明宣宗时南方蛮贼作乱朝廷激励将士剿贼出台新政策斩贼首三颗及以上军阶升一级斩首两颗及以下俘虏一两人、斩杀从犯只给财物赏赐不升军阶。
土木堡之变后军功记首更是成为明军主要激励制度。
明宪宗时奖励制度更全面。
首先按杀敌地域而给不同奖励首功分四等一等是宁夏、大同等地的北虏斩获首级一颗就可官升一级二等是辽东女真斩获首级两颗可官升一级三等是陕西、四川等地的番苗蛮贼斩获首级三颗可官升一级。四等是内地反贼斩获首级六颗可官升一级四等功都以三级为上限超出部份只给予物质赏赐不升官。
其次按杀敌性别、年龄不同区别奖赏除北虏外苗蛮、女真、反贼三等功中妇女、幼男的首级不作为升官依据只做物质赏赐依据至于北虏壮男、幼男、妇女的首级均做为升官依据不同在于若首级属于壮男升官为实授若首级属于幼男、妇女只授予署职即代理官职。
并且军官的奖赏与部下斩首数量挂钩把总、指挥等军官若领军五百部下每斩首五颗可升一级若领兵千人部下每斩首十颗可升一级其余以此类推升级上限依旧为三级都指挥使以及上的最多署职两级。
大明经历二百多年首功制度越来越重要甚至出现同命不同价的情况。
首功制好处是比较直观以人头为准简单直接但缺点是容易出现滥杀邀功甚至是杀良冒功甚至是军人之间卖首级功等情况。
由于首级成为军士升迁和赏赐的唯一依据士兵普遍染上滥杀的恶习;但战争并不是常态化的事件即使发生战争也很可能拿不到人头贪欲大增的士兵往往滥杀充数杀边境夷民、杀敌军降将、杀部落幼男等现象屡禁不止。万历年间有文臣上疏揭露:延镇边境上的夷民基本上都已经归顺明朝但戍边将士为了追求军功冲入夷民居住地大肆屠戮残暴和血腥可见一斑。更有甚者在战场上割掉战友的首级击杀被敌军掳去的国民邀功。
滥杀、杀良冒功、买功卖功都是明军中的严重问题甚至还有战场争首内斗的情况。
但对于如今的朱以海来说明军不能战兼之鞑虏、内贼等各方势力严重威胁他不但得建立一支直属于自己的禁卫御营不仅要靠厚饷养军还得有较完善和丰厚的功赏制度激励士兵。
所以尽管不少大臣认为朝廷原来那一套功赏制度有问题尤其是首级功赏有问题但朱以海仍然坚持并且正式下旨拟定了一套绍天朝的战功赏赐制度不仅有攻城攻、冲锋功、水战功这些也还有如侦察功以及斩首功、缴获功等等详细规定。
在以前蒙古人首级最值钱然后是建州女真再是苗蛮最后是内贼朱以海调整了一下现在是满州鞑子最值钱也就是八旗满州包括八旗满州里的蒙古人、朝鲜人、汉人等接着是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再然后是清军绿营再是苗蛮再是内地反贼再是山贼土匪。
朱以海新拟的军功制度比较复杂首先强调的还是集体军功然后是个人军功同时注重首级军功。
比如说按敌我双方兵力对比以少击多破城、破阵的战斗为上阵双方力量相当的为中阵以多击少的为下阵然后再根据对敌杀获率将杀获达到四成以上的为上获二成的为中获一成以下的为下获。
如此上阵上获功劳最大下阵下获军功最小又要根据士兵的表现再分为三等功
上阵上获的第一等可得军功五转上阵中获、中阵上获的第一等为四转而下阵下获不分等均为一转。
此外又设立跳荡功先锋功等。
这两个功相比起一般的三等功相当于特等功之类的了比如跳荡功非常严格临阵对寇矢石未交先锋挺入陷坚突众贼徒因而破败者为跳荡这得是冲锋破阵者才行而且有严格数量限制。
破贼阵不满万人则跳荡功不得超过十人若破万人以上则每一千人加一人其先锋第一功所叙不得过二十人。
俘虏一万人以上其头首一人准跳荡功一千人以上准第一等例贼数不满千人量差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