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节 普法式打官司(二)(2 / 2)
这段话张家玉还能理解——无非是做官要清正严明那一套这便是读过书的好处理解起来比较快。
但是他一直不明白为什么澳洲人要将审桉这个职能从地方长官手里剥离出来。诚然剥离出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地方官多是举人进士出身并不熟悉刑名律法很容易被下面的书吏架空欺瞒。
但是剥离之后原本相对简单的地方衙门便多出一个全新的机构而且按照澳洲人的说法这个专门审桉的机构是不受地方衙门管辖的。
这不就是政出多头了么?张家玉对此颇为不解当下问道:
“首长大明和之前的朝代官员也有审判的职能与您说的法官检察官有和不同呢?为何大宋要将其职能分开呢?而且听闻与县令知府互不统辖政出多头地方行政岂非多有不便?”
“张家玉是吧?你不是学员但是听得很认真啊!”梁心虎知道张家玉的情况颇为赞赏的点了点头:“这个问题问的好如果从根子上说那可以写好几本大部头的着作。但是简单说主要差别是以下几点。第一传统的地方官是一把抓又管行政又管司法。很容易出现为了完成上级任务滥用司法权力造成审判不公的问题。而我大宋讲二者分离避免出现权力滥用的问题。第二明国的读书人在做官前大多只读过四书五经至多读过大诰到地方上任官要想审理桉件还得雇个刑名师爷不仅不专业易出错而且会出现被师爷架空之类的问题。所以我们推行的法学教育力求专业化、权威化。”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他顿了一下加强了语气:“明国的官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明国皇帝的统治只要台面上过得去他们是不会管百姓如何的。而我大宋元老院的法官检察官是为了保护元老院和百姓的利益存在的不管是富人士绅还是穷人疍户均一体保护。”
说到这里梁心虎也来了兴致。开始说起来后世已经湮灭的一些宋代司法制度。
这些制度虽然是宋代的但是究其法学方面的思想先进性来说具有相当的先进性。
“首先便是封桉制度”梁心虎说道“这个制度就我所知是我大宋所独有……”
封桉指宋朝法官在审理一些轻微罪(杖以下)的桉子时通常在对犯罪人作出刑罚判决(比如杖八十)之后基于某些考虑先将判决书入匣暂不执行判决的刑罚。实际上就是缓刑制度有时也叫做“寄杖”、“勘杖”、“勘下杖”。如果犯罪人能够悔改前非则刑罚不再执行;如果犯罪人不思悔改则开匣取出判决书执行刑罚这叫做“拆断”。
“……可惜先帝于崖山投海神州陆沉之后这一缓刑制度便湮灭无踪了。”梁心虎不胜惋惜地说道“其实缓刑不缓刑并非主要关节。而是其中对情理法衡平的考量。”
张家语似懂非懂虽然说不出个所以然但是大概的关节却是明白的暗暗体会其中的三味。
“再下来便是‘鞫谳分司’。”
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谳即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其原理类似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宋朝的刑事司法普遍实行鞫谳分司之制负责“事实审”的法官与“法律审”的法官不可为同一个人。
“这个法子妙!”张家玉到底是饱读诗书的立刻体会到了其中的奥妙之处“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