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二十一条(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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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大总统,外交总长曹汝霖求携日本公使求见。”小兵在门外高声禀报
“有请。”袁世凯做了个深呼吸,后腰的疼痛稍稍减轻了些。
李经羲微微躬身行礼,捧着手里的稿纸从侧门走了。片刻之后曹汝霖和日置益走了进来。
“大日本帝国驻华公使面见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日置益向袁世凯行礼。
“公使客气了。”袁世凯笑着问道:“上次我请公使代为转达的话,不知道送到没有?”
日置益直起腰,双手奉上一份公文,说道:“这是大隈重信给您的公文。”日置益并没有回答袁世凯的问题,反而说道:“中日两国间,近来真意殊欠疏通,中国对日本举措既多有疑虑,且挟有无谓之误解。日本国民中的一部分,亦怀疑中国当局的诚意,常抱反感,加以第三者挑拨中伤,对两国邦交时肇意外之危险。今次如能承允所提条件,则可证明日华亲,日本政府对袁总统亦可遇事相助。希望大总统对这份密函绝对保密,并尽速答复。”
袁世凯打开公文一看,不由大惊失色。
第一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该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中国政府允准,日该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日该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日该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该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该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该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该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该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该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该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